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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和立卷,为什么不能混为一谈?

来源:包含AI内容 发布时间:2026-07-15 09:00

归档和立卷,在标准里就不在同一章

很多人觉得归档和立卷是"差不多的事",但翻开DA/T 1-2000《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会发现这两个词压根不在同一章:

归档——定义在第3章"档案收藏"(条目3.1.1)

立卷——定义在第5章"档案整理"(条目5.10)

一个属于"收藏"范畴,一个属于"整理"范畴。标准本身的章节结构就在告诉你:这是两个不同层级的事情

各自的定义原文:

归档(3.1.1):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馆)保存的过程。

立卷(5.10):将若干文件按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组成案卷的过程。

归档回答的问题是:"这批文件要不要变成档案?谁来接收?"——是一个制度性判断和移交行为

立卷回答的问题是:"这些档案怎么组合排列?"——是一个技术性操作方法

一个改变文件的身份(从现行文件变成档案),一个不改变文件的身份(只改变档案的存放形态)。把它们放在同一层级比较,本身就是一种概念错位。

归档的三个制度性动作

归档定义里藏着三个制度性动作,每一个都有实际意义,不能省略:

动作一:价值判断——"具有保存价值"

不是所有办完的文件都归档。归档的前提是有人对照经过审批的归档范围表,逐份判断这份文件该不该进档案室。这个判断的依据是第8号令第十二条或第10号令第十六条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归档范围——不是凭感觉,是凭制度。

跳过这一步会发生什么?不该归的归了,档案室变成仓库;该归的漏了,关键证据消失。

动作二:系统整理——"经系统整理"

归档不是把文件原样搬进档案室。"经系统整理"五个字意味着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步骤后才算完成归档。未经整理的移交只是搬运,不是归档。

动作三:移交签收——"交档案室(馆)保存"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动作。第13号令《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原文:

"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归档不是单向的"放进去",而是有交接手续的双向行为——移交方编制归档目录,接收方逐份清点核对、签字签收。这份交接记录是归档完成的制度痕迹:日后如果出现"这份文件到底归没归"的争议,签收记录就是证据。

同时,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随办随归的电子文件"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记录电子文件归档过程元数据"——电子文件归档不仅要有交接手续,还要记录归档过程本身的元数据。

三个动作缺一不可:没有价值判断,可能把不该归的也归了;没有系统整理,归了也无法检索利用;没有移交签收,归了也没有责任转移的记录。

立卷:纯粹的技术操作,不产生身份变更

立卷做了什么?把若干份有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给这个组合拟一个案卷标题,编一个案卷号,装订成册——构成一个保管单位(案卷)。

立卷改变的是文件的存放形态——从散页变成成册的案卷。

立卷不改变的是文件的身份——文件在立卷之前已经是档案(因为已经归档了),立卷之后仍然是档案。立卷不触发任何身份变更、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启动任何保管义务。

换句话说:归档让文件获得了档案身份,立卷只是决定这些档案怎么摆放。 身份的授予和物品的摆放,显然不是一个层级的事。

实操干货:你的档案该按件还是按卷?

DA/T 22-201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后,文书档案不再组卷,改为以"件"为单位整理。但立卷并没有从档案工作中消失——科技档案、建设项目档案等门类仍然按卷整理。

判断标准不是"想用哪种用哪种",而是看档案门类和文件特征:

适合按件整理的条件:

文件相对独立,单份文件即可表达完整含义

以检索利用为主要目的,经常需要单独调取某一份

属于文书档案门类

适合按卷整理的条件:

文件之间有强成套性,单份文件离开整体就失去意义

以保持技术记录完整性为主要目的

属于建设项目档案、科研档案等门类

档案门类整理单位依据标准
文书档案DA/T 22-2015
建设项目档案卷(按项目/工程)DA/T 28-2018
会计档案卷(按年度组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一个实操中的常见错误:同一全宗内同一门类的档案,一部分按件、一部分按卷混着整理。 DA/T 22-2015明确要求"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混用会导致档号体系不统一、检索逻辑断裂、审计时无法自洽。要么全部按件,要么全部按卷,不能混。

正确的流程应该是:

先判断——对照归档范围表逐份确认:办完了没有?该不该归?在不在范围内?

再整理——确认归档的文件,按门类选择整理方式:文书档案按件整理,建设项目档案按卷整理

后移交——编制归档目录,交接双方清点核对、签字签收;电子文件同步移交并记录归档过程元数据

归档在前,是制度判断;整理在后,是技术操作。先判断归不归,再决定怎么放。顺序不能颠倒,层级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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