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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信息包与移交信息包的长期留存依据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6-01-26 10:47

长期留存:侧重档案管理的责任与流程延续,是基于档案价值、法定义务形成的管理结果,而非严格的期限分类。它强调 “持续保留” 的状态,留存期限可随档案价值、责任义务调整,既可能对应 “长期保存” 的法定期限,也可能因责任追溯、价值延伸等需求超出既定期限。例如,归档信息包随核心档案留存、移交信息包为保障移交责任追溯而留存,均属于 “长期留存”,其时长依附于核心档案价值或法定责任周期,而非预设的固定期限。

在档案管理尤其是电子档案管理体系中,归档信息包与移交信息包作为承载档案核心内容、背景信息及管理轨迹的重要载体,其留存问题直接关系到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与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二者并非简单适用"一刀切"的长期留存规则,而需结合信息包性质、档案价值、管理主体及法定要求综合判定,核心原则是保障档案管理全过程可追溯、档案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一、归档信息包的留存逻辑与法律依据

归档信息包是指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按照标准规范整理,包含电子文件正文、元数据、背景信息及管理过程记录等要素,提交至档案管理部门的结构化信息集合,是电子档案归档环节的核心成果。其留存要求源于档案全过程管理的法定原则,《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组织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完整记录电子档案形成、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各环节信息,持续进行元数据采集与维护。这意味着归档信息包作为全过程管理的关键凭证,必须按规定留存。

从留存期限来看,归档信息包的留存需与包内核心档案的保管期限保持一致。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30年、10年)两类,永久保管档案主要包括反映本机关核心职能、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的政策性、凭证性文件材料,定期保管档案则对应一般性业务文件与事务性材料。《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进一步明确,归档信息包需按对应门类档案的追溯需求划定保管期限,可定为永久、30年或10年。

值得注意的是,归档信息包的留存并非独立于核心档案,而是作为核心档案的附属支撑材料同步留存。《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电子文件应当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归档信息包需完整采集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的元数据及管理过程元数据,且不得采用非开放压缩、加密技术。这一要求决定了归档信息包必须随核心档案长期留存,直至核心档案达到法定销毁条件并按程序销毁,其留存期限本质上由核心档案的价值等级决定。

二、移交信息包的留存边界与合规要求

移交信息包是指组织机构向档案馆或其他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时,按移交标准整理形成的信息集合,包含移交档案正文、检测报告、交接清单、密级说明、开放意见等材料,是档案移交接收环节的法定凭证。其留存规则需区分移交主体与接收主体,分别遵循对应法律义务。

对移交主体而言,移交信息包需留存至移交档案的法定责任终止。《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明确,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需同步移交检索工具及相关说明材料,电子档案移交后机关继续留存的,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这意味着移交主体需留存移交信息包的副本或备份,直至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开放审核、责任追溯等义务完全终止,通常需至少留存至移交档案达到开放条件或法定保管期限届满,涉及涉密档案的,留存期限需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要求。

对接收主体(如档案馆)而言,移交信息包作为档案接收登记、审核、入库的核心依据,必须纳入长期管理体系。《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档案馆需对移交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入库,移交接收过程需完整记录并存档。此类记录作为档案馆履行接收职责的法定凭证,属于反映档案馆核心工作的重要材料,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应按永久或30年期限留存,确保移交过程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三、特殊情形下的留存调整与法律底线

在特殊场景中,归档信息包与移交信息包的留存可按法定程序调整,但需坚守法律底线。对于专业性较强或涉密的档案,《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移交期限,相应的归档信息包需随档案延期留存,移交信息包的形成与留存也需同步顺延。对于机构变动、合并、撤销等情形,《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撤销机关的档案需移交主管机关或档案馆,其归档信息包与移交信息包不得擅自处置,需随档案一并移交,由接收单位继续留存。

禁止性规定方面,两类信息包均不得擅自销毁或丢弃。《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要求,档案保管单位需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档案损毁、散失、泄露,突发事件中需优先保护档案及相关管理记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档案的销毁需经鉴定、审批,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归档信息包与移交信息包作为档案管理记录,其销毁需严格遵循该程序,未经法定鉴定与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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