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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题名著录如何做?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6-01-27 09:48

档案题名作为档案著录的核心要素,是识别档案内容、检索档案信息的关键标识。依据《档案著录规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档案题名著录需严格遵循规范,兼顾严谨性与实用性,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题名著录的法定依据与核心定位

档案题名著录并非随意标注,需以现行有效标准规范为遵循。

《档案著录规则》将“题名”列为所有著录层级的必著项,纳入“标识”大项,与档案馆代码、档号、日期等共同构成档案的基础识别信息,这一规定明确了题名在档案著录中的强制性地位,任何层级的档案著录均不得遗漏题名项。

同时需明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提及的公文“标题”,与《档案著录规则》中的“题名”属同一概念,二者在著录时需保持表述统一,避免概念混淆

二、题名著录的范围,覆盖各类档案材料

题名著录的范围并非局限于正式公文,需涵盖全部归档材料。

一方面,对于党政机关正式公文,其“标题”即为著录的“题名”,需完整提取公文自身标题,不得擅自修改、删减

另一方面,针对非红头文件、事务性材料,其“文件名”“材料名”“标题”“题目”等,均属于档案著录意义上的“题名”,需逐一对应著录,确保所有归档材料的标识信息完整可查,避免因材料类型非正规而遗漏或误录题名。

三、严格遵循公文类题名的构成规范

对于党政机关公文类档案,其题名(标题)的著录需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明确规定,确保构成要素完整。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著录时需完整提取这三项核心要素,不得缺失任一部分。

例如,某公文标题为“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著录时需完整保留“发文机关名称(XX市人民政府)、事由(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文种(通知)”,确保题名能准确反映公文的发文主体、核心内容与文件性质,为检索利用提供清晰指引。

四、规范题名的格式呈现

档案题名的格式著录需遵循《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尤其针对公文类档案的题名,需严格规范排版细节。

一是字体字号,标题一般采用2号小标宋体字;二是编排位置,置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处;三是排布方式,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必须保证词意完整,不得拆分语义单元,同时排列需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优先采用梯形或菱形排列格式。这些格式要求不仅保障档案卷面的规范性,更便于档案查阅者快速定位题名信息,提升利用效率。

五、坚守著录真实性与完整性,杜绝擅自修改

档案题名著录的核心原则是真实反映档案原始信息,无论何种类型的档案材料,其题名均需依据原文完整提取,不得随意增删、修改语义。对于标题(题名)存在表述模糊、要素残缺等问题的档案材料,需在附注项中注明原始情况,而非直接修改题名本身;若为复制件或整理后材料,需确保题名与原件一致,维护档案著录的客观性与严肃性。同时,需注意题名与文件编号、日期等其他“标识”类小项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信息相互印证,避免出现题名与文件内容、发文日期等信息不符的情况。

六、区分不同层级档案著录的题名要求

《档案著录规则》明确“题名”为所有著录层级的必著项,无论是案卷级、文件级还是其他层级的著录,均需完整标注题名。在多层级著录中,需确保不同层级的题名相互关联、逻辑清晰,案卷级题名需概括卷内文件核心内容文件级题名需精准对应单份文件信息,避免层级题名重复或语义脱节,保障档案著录体系的连贯性与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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