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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DA/T 13与DA/T 22档号编制规则冲突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6-01-26 10:54

档号作为档案管理的核心标识,是保障档案检索精准性、管理规范性的基础要素。在档案实操中,《档号编制规则》(DA/T 13-2022)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两套行业标准的档号编制规则存在差异,给机关、企业及档案馆的档案整理工作带来困惑。二者均为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其适用冲突需结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定位及实操需求综合研判,遵循“法定优先、分类适用、动态协调、责任追溯”的原则妥善处理,确保档号编制既符合规范要求,又适配实际管理场景。

一、两套标准的核心差异与定位分野

要解决规则冲突,首先需明确两套标准的定位、适用范围及核心差异,避免混淆适用场景。DA/T 13与DA/T 22虽均涉及档号编制,但在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及规则细节上存在本质区别,这是冲突产生的根源。

从标准定位来看,DA/T 13-2022作为档号编制的通用性标准,替代了1994年版旧标准,适用于各类档案馆(室)的全部档案门类,涵盖按卷整理与按件整理两种模式,旨在建立统一、通用的档号编制框架。其核心特点是系统性强、适用范围广,明确档号构成元素包括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件号等,规定上位与下位代码用连接号“-”相隔,同级代码用间隔号“•”相隔,同时对全宗号、门类代码的编制方法进行了细化,如全宗号采用“字母+3位数字”结构,门类代码用2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标识(如文书档案“WS”、科技档案“KJ”)。

DA/T 22-2015则聚焦于按件整理的文书档案,核心目的是规范归档文件的整理流程,其档号编制规则仅针对文书档案按件整理场景,形成了“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代码-件号”的固定结构,如示例“Z109-WS·2011-Y-BGS-0001”。该标准的优势的是针对性强、实操性突出,自2015年实施以来被广泛应用于机关文书档案整理,尤其适配电子公文归档场景,GB/T 39362-2020《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亦直接引用其档号规则。

核心差异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DA/T 13覆盖全门类、全整理模式,DA/T 22仅局限于按件整理的文书档案;二是结构灵活性,DA/T 13允许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二级及三级类别号、项目号等可选元素,DA/T 22结构相对固定;三是细节规范,二者在代码组合逻辑、可选元素取舍上存在细微差异。需明确的是,两套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无强制适用效力,但需符合上位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

二、冲突处理的法定依据与核心原则

处理两套标准的适用冲突,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配套规章为根本遵循,结合国家档案局相关文件要求,确立明确的处理原则,确保合规性与实操性统一。

上位法及规章为冲突处理提供了根本遵循。《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保障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档号结构应当符合DA/T 13、DA/T 22及《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不同载体或形式的档号编制方法应当协调呼应,从规章层面认可了两套标准的并行适用性。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档号编制可参照上述两项标准,赋予了单位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此外,档函〔2022〕58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全面推行机关档案三合一制度的通知》提出,档号结构以DA/T 22确定的编制规则为基础,为机关档案整理提供了倾向性指引。

实操中需遵循三项核心原则:一是分类适用原则,根据档案门类与整理模式选择对应标准,按件整理的文书档案可优先适用DA/T 22,按卷整理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等全门类档案,应适用DA/T 13的通用规则;二是统一性原则,同一单位、同一全宗内的档案,需确定一套核心规则统一适用,避免同一门类档案出现两种档号结构,确保管理一致性;三是稳定性原则,档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按DA/T 22编制完成的档号,无需强行按DA/T 13调整,避免重复劳动与档案混乱,符合“不劳民伤财”的实操导向。

三、分场景合规处理路径与实操要点

结合不同档案管理场景,需针对性制定处理方案,兼顾规范要求与实操效率,同时做好衔接协调,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机关文书档案按件整理场景,优先适用DA/T 22规则。此类场景与DA/T 22的适用范围高度契合,且该标准已形成广泛行业共识,适配电子公文归档需求。实操中需严格遵循其固定档号结构,确保年度、保管期限、机构代码等元素完整,同时可结合DA/T 13的通用要求,优化门类代码、全宗号的编制,确保与本单位其他门类档案档号协调呼应。例如,全宗号编制可按照DA/T 13的“字母+3位数字”规则执行,保持全单位全宗号编制的统一性。

多门类档案混合管理及按卷整理场景,统一适用DA/T 13规则。对于包含科技、人事、会计、照片等多门类档案的单位,或采用按卷整理模式的文书档案,DA/T 13的通用性优势更为突出。实操中可根据档案门类特点,灵活选择可选元素,如科技档案可增加项目号,会计档案可细化二级类别号,同时参照DA/T 22的合理内核,确保档号结构简洁、要素完整。按卷整理档案时,需严格遵循DA/T 13关于类别号构成的要求,将目录号、年度、保管期限代码等元素纳入类别号体系,用间隔号区分同级代码。

档案移交与跨单位协作场景,需做好规则衔接与说明。移交单位与接收档案馆规则不一致时,可采用“室编档号+馆编档号”双轨制,移交单位按自身适用规则编制室编档号,档案馆接收后按本馆统一规则(通常为DA/T 13)编制馆编档号,将室编档号作为元数据留存,确保追溯可查。跨单位协作时,应提前明确统一的档号编制规则,优先采用双方均认可的标准,若存在差异,需在档案交接清单中详细说明规则适用情况,避免检索混乱。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协同管理场景,需保持规则一致性与区分度。电子档案档号应与对应纸质档案档号协调呼应,无需单独在档号中增加电子标识,可通过元数据增设“载体类型”字段区分,既符合DA/T 13的简洁性原则,又保障管理精准性。若因网络分区等特殊需求需区分编号,可在元数据中补充标识,而非修改档号核心结构,避免破坏档号规则的规范性。

四、风险规避与长效管理建议

要从根本上化解两套标准的适用冲突,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规则意识与合规管理,规避档案管理风险。

一是强化标准学习与备案管理。档案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系统学习两项标准及上位规章,明确不同场景的适用边界,结合本单位档案门类、整理模式制定内部档号编制细则,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细则合规且适配实操。内部细则需明确核心适用标准、可选元素取舍、代码编制规范等内容,形成统一操作指引。

二是坚守档号编制的核心要求。无论适用哪套标准,均需遵循DA/T 13确立的唯一性、一致性、稳定性、扩充性等基本原则,确保档号指代单一、结构稳定,能够适应档案数量增长与门类扩展需求,同时完整体现档案来源、门类、分类体系等核心属性,保障档案检索与利用效率。

三是加强动态协调与问题反馈。档案管理单位应主动与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标准适用的最新指引,对于实操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场景,可向上级部门反馈,寻求专业指导。同时,加强同行业单位的交流协作,借鉴成熟的冲突处理经验,优化本单位管理模式。

五、结语

DA/T 13与DA/T 22档号编制规则的冲突,本质是通用标准与专用标准的定位差异,而非对立关系。处理冲突的核心并非简单取舍,而是在合规前提下实现“分类适配、统一协调”。档案管理单位需立足自身实际,以《档案法》及配套规章为根本,结合档案门类、整理模式与管理需求,科学选择适用标准,制定内部细则,做好规则衔接与追溯管理。

唯有兼顾规范性与实操性,坚守档号编制的核心原则,才能化解标准冲突带来的困惑,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价值与利用价值,筑牢依法治档的实践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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